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準檢二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2197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非中共黨員,現(xiàn)住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因涉嫌非法狩獵罪,2019年10月18日被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2199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非中共黨員,現(xiàn)住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因涉嫌非法狩獵罪,2019年10月18日被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趙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準格爾旗納日松鎮(zhèn)范圍內采用駕駛摩托車驅趕、佩戴強光燈照射、使用爆炸物捕獵等方法非法獵捕野兔6只。
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準格爾旗納日松鎮(zhèn)采用上述方法獵捕野兔72只,并以每只70元或75元的的價格向趙艷梅出售,銷售價款共計5212元人民幣。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趙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準格爾旗納日松鎮(zhèn)采用上述同種方法捕獵野兔30只,并于同日被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神山派出所查獲。
被告人趙某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獵捕野兔108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趙某某非法獵捕野兔102只。經(jīng)鄂爾多斯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對涉案動物物種進行辨認,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非法獵捕的野兔樣本為草兔(Lepus capensis),屬于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保護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準格爾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莎日娜
檢察員:蘇??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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