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桃檢刑訴〔2020〕45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90********,漢族,桃江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限7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3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88********,漢族,桃江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限7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3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91********,漢族,桃江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限7日;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桃江縣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95********,漢族,桃江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限7日;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桃江縣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益陽市桃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1月1日。因部分事實不清,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趙某某因做生意虧了錢,為獲取非法利益,遂找到張某某要其幫忙提供在緬甸進行電信詐騙的王某丙(綽號“龍晨”,在逃)的聯系方式,張某某將王某丙的聯系方式提供給了被告人趙某某后,被告人趙某某與王某丙取得聯系,并約定由王某丙在緬甸與進行電信詐騙的上線聯系業(yè)務及墊資購買多卡寶、洛曼寶等設備,被告人趙某某負責安裝、維護及出資購買設備,賺到錢后二人平分設備租金利潤。被告人趙某某收到王某丙郵寄給他的“蘋果皮”、“絡漫寶”、“多卡寶”等設備后,將該設備與自己購買的電話卡安裝在桃江縣馬跡塘鎮(zhèn)王家村的一座深山中,使得該設備形成了類似于“偽基站”的信號塔,為電信詐騙人員撥打電話提供卡機分離遠程撥號服務。
隨后,被告人趙某某分別雇請被告人王某甲負責購買電話卡,被告人王某乙負責提供后勤服務、望風,張某某(已作不起訴)負責望風、接送。2020年6月初,被告人趙某某邀集被告人肖某某出資入股15000元并共同對該設備進行看守和維護。
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利用“蘋果皮”、“絡漫寶”、“多卡寶”等設備為他人使用該設備內的電話卡對被害人進行電話撥號聯系,以消除“校園貸”、“辦理理賠”等方式騙取包括薛某某、陳某某等在內的48位被害人的財產,共計6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趙某某獲利約15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獲利約9400元,被告人王某甲獲利約9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獲利約6000元(已退贓),張某某獲利約6000元(已退贓)。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桃江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薛某某、陳某某等48名被害人的陳述;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銀行轉賬記錄、到案經過說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4、辨認筆錄;5、絡漫寶、多卡寶、鋰電池、電壓轉換器等物證;6、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7、同案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遠程撥號服務、電話卡等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肖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的15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違法所得的9400元、被告人王某甲的9000元、被告人王某乙違法所得的6000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桃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瑛南
檢察官助理:儲夢瑩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肖某某現羈押于桃江縣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分別為1897537****、1511142****?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有關涉案款物情況:交換機3個(白色外殼帶藍色條狀,有多個插口)、光貓3個(白色外殼,可插卡)、戶外便攜式鋰電池2個(“魅力漁夫”戶外便攜式鋰電池,藍色金屬外殼,功率為12V400Ah)、“多卡寶”設備19個(黑色外殼,帶無線接收功能,標有序號)、“絡漫寶”設備15個(黑色四方形外殼,添有進網許可標簽)、“蘋果皮”設備24個(圓形黑色外殼,外殼上標有序號)、電壓轉換器2個(綠色外殼,排插逆變器(1000W和1500W))、便攜式儲能電源1個(型號:戶外電源300,名稱“電小二”戶外電源,黑色外殼帶插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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