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陵檢部一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421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鎮(zhèn)**村**號,住址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24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231988********,滿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住址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24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艾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另案處理)與被害人于某某、劉某某夫婦在德州市陵城區(qū)安德街道*村大隊部南側,因挪車讓路發(fā)生口角繼而產生爭執(zhí),被告人趙某某給被告人艾某某打電話。后被告人趙某某與于某某互相廝打并倒在地上,艾某某趕到現場后,用腳踹于某某腰背部、臀部等;孫某某用腳踹劉某某右大腿、頭部等。于某某右肩關節(jié)脫位、L1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右足舟狀骨骨折,經德州市陵城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劉某某右股骨頸骨折,經德州市陵城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艾某某經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趙某某經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傷情照片等物證;2.戶籍信息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于某某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趙某某、艾某某的陳述;6.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7.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艾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艾某某的行為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相風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室,聯系方式:1826306****;被告人艾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聯系方式:1835340****。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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