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3211984********,云浮市新興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住新興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新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6時30分,被告人趙某某駕駛粵WK****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新興縣六祖圩鎮(zhèn)沿集成南路往六祖鎮(zhèn)荔枝根村方向行駛,途經新興縣六祖鎮(zhèn)集成南路(沙頭村路口)路段與同向在前正在左轉彎由馮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馮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趙某某致電110報警。經依法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周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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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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