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修檢一部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1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縣,住修武縣七賢鎮(zhèn)**村**號附**號。2015年8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鄭州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12月6日因偽造機動車駕駛證被修武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于2020年5月26日被修武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修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到焦作市車輛管理所大門口,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提供給辦理假證的人(身份不詳),以120元的價格偽造一本?B2D駕駛證隨身攜帶使用。2015年12月5日15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貨車行駛至修武縣交警大隊二中隊處時,向在此執(zhí)勤盤查的修武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出示該偽造的駕駛證后被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偽造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和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修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銀麗
檢察官助理:余??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4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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