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龍檢三部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03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鄉(xiāng)**村**莊**號,住址同上。2020年9月11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2020年9月29日被臥龍區(qū)人民法院決定予以逮捕,因再次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時0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R7****的小型轎車沿南陽市臥龍區(qū)靳崗街自南向北行駛至南陽市十五中北300米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趙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民警依法帶至南陽天倫醫(yī)院抽取血樣并送檢,經(jīng)河南圣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趙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57.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某系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準
檢察官助理:白天勇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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