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羅檢一部刑訴〔2020〕129號
被告人趙某某,曾用名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11198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臨沂市羅莊區(qū)人,住臨沂市羅莊區(qū)**莊**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時39分,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魯******牌照的白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沂市羅莊區(qū)羅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南外環(huán)路路段時,被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將趙某某帶離后對其抽取靜脈血并送檢,經(jīng)檢測趙某某送檢血樣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為156.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車媛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诩抑校娫挘?386995****)。
2、偵查卷宗二冊。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