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鞏檢一部刑訴〔2020〕476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1988********,本科畢業(yè),農(nóng)民,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鞏義市**鎮(zhèn)**村**號,住鞏義市**路**巷。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11月11日被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罰款17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時54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飲酒后駕駛豫AB****號小型轎車,沿鞏義市新興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淘寶城門口處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趙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13.3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報告;4.查獲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永斌
檢察官助理:李聚會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鞏義市**路**巷。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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