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泌檢一部刑訴〔2020〕29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5********901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住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村**崗**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泌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時0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蘇L*****的起亞福瑞迪的轎車行駛至泌陽縣文化路與團結(jié)路交叉口附近的尖峰眼科醫(yī)院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駐馬店市物證鑒定所鑒定:趙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0.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書證;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泌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泌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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