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趙某某危險駕駛案)
澄城縣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041982*****,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翠華路一零八號2號樓**單元**層。2016年10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4月2日經(jīng)澄城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陜A7U2**黑色奧迪牌小型汽車,行駛到古徵街九路南萬麗酒店路口時,被公安交警依法攔截檢查。經(jīng)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測,案發(fā)時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46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3、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云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案卷2冊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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