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麗檢一部刑訴〔2020〕385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926197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吳橋縣**村**號,住天津市東某某**里**號。2019年7月26因酒后駕車被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隊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人民幣1800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審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駕駛資格未恢復情況下醉酒駕駛牌照冀B****9白色雪佛蘭轎車,由本市東某某金鐘街北方五金城內(nèi)一燒烤店駛出,后沿金鐘公路行駛至金鐘街地鐵站附近時被查獲。經(jīng)檢驗,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7.69mg/10Om1,系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竇國慶
檢察官助理:孟辰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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