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公訴刑訴〔2019〕9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31978********,漢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區(qū)**園**號樓**號(戶籍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村**里**號)。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qū)?,繳納保證金10000元。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4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K****7 號白色東風(fēng)起亞牌小轎車,沿天津市北辰區(qū)津圍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津圍公路與高新大道交口處,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隊宜白路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39.5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結(jié)論;
2、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可以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鞏寶強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被取保候?qū)?,住天津市北辰區(qū)**園**號樓**號,電話號碼:137524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光盤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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