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檢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21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魚縣**鎮(zhèn),住嘉魚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嘉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咸寧市嘉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鄂L*****小型轎車(載乘客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行駛至紅簰線嘉魚縣簰洲灣鎮(zhèn)花口村二組路段。因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未確保安全,致小型轎車撞上路邊右側護欄后駛出路外,造成趙某某、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受傷,車輛及路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嘉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5.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被害人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的陳述;3.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惠民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嘉魚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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