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齊建檢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08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鎮(zhèn)**村**屯,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沿江小區(qū)412號樓1單元301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時40分,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黑B****4號小型轎車,從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新啟路一家飯店出發(fā),途經(jīng)新啟路、湖東路,沿湖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第三中學西門時被查獲。經(jīng)鑒定,趙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0mg/l00mL,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破案經(jīng)過、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耿向恒
檢察官助理:李響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邶R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沿江小區(qū)412號樓1單元301室;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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