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壽檢一部刑訴〔2020〕49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23197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壽光市**鎮(zhèn)**村**號,住壽光市**街道**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魯******的現(xiàn)代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壽光市市場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文圣街路口處向右轉(zhuǎn)彎時,與吳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酒精含量為115mg/100ml。經(jīng)鑒定。被告人趙某某靜脈血中的乙醇含量為15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永為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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