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一部刑訴〔2020〕7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01197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住榆次區(qū)**街**院**,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晉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00時26分,被告人趙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晉K****1的棕色奇瑞牌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錦綸路橋東街與錦綸路新華街口時,被例行檢查的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血檢驗,檢驗結果為:從送檢的趙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其乙醇含量為220.28mg/100m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過;趙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及查詢結果;所駕駛車輛行駛證及車輛信息查詢結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在偵查機關訊問筆錄;3、鑒定意見:山西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榆次區(qū)**街**院**。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肆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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