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左檢一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2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住科爾沁左翼中旗**鎮(zhèn)**水庫**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飲酒后駕駛蒙G*****號大眾牌小型汽車,沿X463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科爾沁左翼中旗寶龍山鎮(zhèn)“二橋”附近處時,被交通警察當場查獲。
經(jīng)檢驗,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0.4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證明、機動車駕駛?cè)瞬樵冃畔?、機動車查詢信息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辦案說明;?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檢驗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一個月十五日以下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據(jù)此,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告人趙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玉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住科爾沁左翼中旗**鎮(zhèn)**水庫**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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