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迎檢刑檢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102197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山西****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區(qū)**街**號**單元**號,住址同戶籍地。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晉A****1號紅色南方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本市沿體育西路由北向南行駛過程中,為逃避檢查,其調(diào)轉(zhuǎn)車頭由南向北行駛至雙塔西街南300處時,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8.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雅萍
檢察官助理:劉甲慧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834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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