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市龍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031993********,滿族,初中文化,出租車司機,住吉林市龍?zhí)秴^(qū)**鄉(xiāng)**村**組。曾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8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龍?zhí)斗志?/span>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龍?zhí)斗志謧刹榻K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辦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本市龍?zhí)秴^(qū)**鎮(zhèn)**村村口的新冠肺炎防疫卡口,駕駛出租車不按防疫要求停車檢查登記、測溫,多次強行闖過防疫卡口,當日17時許,防疫工作人員及村干部到其家中對其進行勸解、教育,遭到其辱罵,村干部報警后,民警郎某某、穆某某、時某某到達現場,被告人趙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并言語恐嚇,后在民警依法對其強制傳喚時,與民警撕扯,并對民警抓、撓、踹、咬,導致民警穆某某、郎某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穆某某雙手外傷,郎某某雙前臂外傷,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急診病歷、工作紀實、情況說明、通知、通告等;
2.證人賈某某、劉某某、牛某某等證言;
3.被害人穆某某、郎某某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執(zhí)法記錄儀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款、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罰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洪波?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證人名單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3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