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1〕Z1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31974********,漢族,文盲,農民,住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8月被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12月刑滿釋放。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洋河中路“老甘家”餐飲店門口,發(fā)現董某某(已判刑)盜竊在公路路牙邊歇息的被害人張某某一部價值人民幣5036元的“蘋果”X(64G)手機后,即跟上董某某并以人民幣400元價格收購董某某所盜手機。事后,將手機銷贓。
2020年9月公安機關鎖定趙某某,同年10月20日在重慶市渝中區(qū)將趙某某抓獲,到案后趙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帶領民警指認作案地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照片、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病情診斷意見書等書證;
2.證人石某某、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
5.監(jiān)控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未退出犯罪所得,可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捷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住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