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響檢刑一刑訴〔2020〕263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61983********,漢族,不識字,務(wù)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漣水縣,住江蘇省響水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彛沼稍摼謭?zhí)行。
本案由響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6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響水縣城**街**湯包館內(nèi),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得被害人張某某放置在收銀臺上的華為牌NOVA6型手機1部。經(jīng)響水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510元。
響水縣公安局依法扣押被盜的華為牌NOVA6型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響水縣公安局提供的物證照片;
2.響水縣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趙某某的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3.證人繆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響水縣公安局提供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娜
檢察官助理:李躍進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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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K省響水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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