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埔檢一部刑訴〔2020〕Z13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01197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住梅州市梅江區(qū)**路。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7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趙某某與劉某某分別駕駛摩托車到大埔縣**鎮(zhèn)附近分頭捕捉野貓。被告人趙某某駕駛摩托車經過**鎮(zhèn)**路**號門口豬肉檔時發(fā)現該檔口上有兩大塊豬肉,且四周無人,便將其中一大塊豬肉盜走。因其摩托車后座籃子太小,被告人趙某某便聯(lián)系劉某某并謊稱其在路上撿到了豬肉讓劉某某幫忙運載。當天早上7時許兩人將豬肉載至梅縣**鎮(zhèn)并以700元人民幣價格出售給張某某,其中被告人趙某某分得400元人民幣,劉某某分得300元人民幣。經大埔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的豬肉總價格為275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趙某某在其梅江區(qū)**路住處被大埔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和劉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某損失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劉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陳述;4.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埔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創(chuàng)帆
檢察官助理:沈文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在羈押于大埔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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