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737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30122198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于原江蘇省江浦縣,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趙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楊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某某至本區(qū)**鎮(zhèn)**村**組**號,趁被害人楊某某家無人之際,將電閘拉斷,利用梯子攀爬入室,在楊某某家廚房中盜竊大米二斤,后在楊某某家臥室床頭柜中找到一個錢包,將錢包內400元現(xiàn)金人民幣盜走。?????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刑事攝影照片、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趙某某具有坦白、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等,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罰金人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斌
檢察官助理:馬林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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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南京市浦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全部案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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