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1〕Z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3713221998********,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郯城縣,大專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住山東省郯城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3日期間,被告人趙某某找到被害人周某某,謊稱自己正在做投資口罩出口生意,問周某某是否愿意投資并向其許諾10%投資額的利潤,周某某得知后詢問其妻子是否愿意做這項生意,其妻子同意后通過其賬戶先后分多筆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微信賬戶轉賬共計9萬元貨款。被告人趙某某收到貨款后將錢充值到賭博平臺上進行賭博及個人消費。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趙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周某某陳述;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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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吳成喜
?????????????????????????????????檢察官助理:王謙?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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