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刑檢刑訴〔2021〕13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281964********,漢族,初中文化,自由職業(yè),戶籍地江蘇省泰州市,住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東臺市公安取保候審。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泰州市姜堰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姜某某、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趙某某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以30萬元制造價格承接東臺市五烈鎮(zhèn)**船舶修造廠一艘鋼質化學品船的制造工程。后雇傭無電焊資質人員陳某某從事電焊工作,且未依法對船舶焊接作業(yè)過程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2019年6月3日18時許,陳某某在實施作業(yè)過程中,違反焊接與切割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實施作業(yè),觸電身亡。經東臺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某某符合電擊死亡。經東臺市人民政府“6.3”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系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東臺市公安局調取、制作的被告人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東臺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尸體檢驗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東臺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作為事故船舶生產的實際負責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承接工程項目,雇傭無電焊資質從業(yè)人員從事電焊作業(yè),且未依法對船舶焊接作業(yè)過程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因而發(fā)生傷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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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解耀春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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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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