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市南檢一部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61992********,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系青島**有限公司**員,暫住青島市市北區(qū)**路**山莊**號樓**單元**戶(戶籍在濟寧市微山縣**房**村**路**號)。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趙某某預謀在2019年9月21、22日國家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期間,非法向考生出售答案牟利。考前,趙某某在網(wǎng)絡QQ上發(fā)布有考試答案的信息,與詢價考生添加好友,約定每科100元至800元不等價格??荚囍?,趙某某從網(wǎng)絡上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并通過QQ將試題、答案發(fā)送至考生,幫助考生作弊。通過上述方式,趙某某共計向張某某等10余人出售試題、答案,共計獲利7650元。趙某某后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賠贓款7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試的試題、答案,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慧
檢察官助理戰(zhàn)超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住青島市市北**路**山莊**號樓**單元**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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