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甘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從巨寶鎮(zhèn)郝家屯開往巨寶鎮(zhèn),由北向南行駛至巨寶鎮(zhèn)金星小區(qū)奶牛場北67米路段時,與路人張某甲發(fā)生相撞,致張某甲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趙某甲逃離現場。后與其兒子趙某乙、趙某丙返回事故現場后,發(fā)現被害人死亡。同日18時30分許,趙某甲到甘南縣公安局巨寶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害人張某甲的戶籍信息,被告人趙某甲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
2.證人孫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張某乙、趙某乙、趙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齊齊哈爾市甘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
5.甘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南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劉廣起
檢察官助理 朱 雷
附:
1.被告人現在處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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