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檢一部刑訴〔2020〕443號
被告人趙某甲(別名趙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4271976********,漢族,文盲,務工,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鐘山縣,戶籍所在地鐘山縣**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村**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趙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飲酒后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途經惠安縣**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并抽血送檢。次日,經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趙某甲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96.10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的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照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等書證;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華閩司鑒[2020]毒(醇)鑒字第4129號《鑒定意見書》;
5.檢查筆錄: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云英
檢察官助理??楊育林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趙某甲現取保候審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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