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扶檢公訴刑訴〔2020〕7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24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扶風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扶風縣**小區(qū)**樓**單元**樓東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扶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當日被扶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扶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趙君儒、被害人趙某乙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時許,被告人趙某甲與被害人趙某乙(女,系趙某甲妻子)在扶風縣**小區(qū)家中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趙某甲使用啤酒瓶、菜刀、虎口鉗子、單刃尖刀、水果刀等工具砸、擊打趙某乙身體,致使趙某乙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陜西寶雞中園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乙受外力作用致傷,屬于輕傷二級。
當天12時09分,趙某乙報警。民警在現(xiàn)場將手持尖刀的趙某甲控制并傳喚至東大街派出所接受訊問,趙某甲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菜刀一把、虎口鉗子一把、手機一部、單刃尖刀一把等;2.書證:受立案文書、采取強制措施相關文書、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3.被害人陳述:趙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趙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DNA鑒定;6.檢查、提取、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提取等筆錄;7.視聽資料:現(xiàn)場錄音。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趙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愿認罪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持兇器傷害的酌定從重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扶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斐
(院?。?/span>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扶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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