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二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趙某甲,曾用名趙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8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富平縣**街道**村**組。因犯搶劫罪,2002年2月4日被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6年9月13日被富平縣公安局拘留,9月14日監(jiān)視居住,2017年3月10日拘留,同日取保候?qū)彛?018年3月8日解除取保候?qū)?,同日監(jiān)視居住,2018年9月18日取保候?qū)彛?019年12月27日拘留,同日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富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趙某甲以每包200元的價格從張某(已判刑)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每包0.3克),張某將毒品裝在香煙盒內(nèi)放置于原富平縣中醫(yī)醫(yī)院附近頻陽大道路西一樹下,告知趙某甲取走。后趙某甲在其富平縣東華街道辦皂角村牛蹄組家中將其中3包毒品分三次(每次1包,每包300元)賣給張某某,趙某甲獲利300元。
2.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趙某甲以2700元從李某(已判刑)處購得甲基苯丙胺10克。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趙某甲以2800元從李某處購得甲基苯丙胺10克。2016年9月9日晚8時許,被告人趙某甲在其富平縣東華街道辦皂角村牛蹄組家中以每克400元的價格將其中2克賣給趙某丙(賒賬)。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趙某甲在其家中被抓獲歸案,當場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電子稱1個等。2016年9月13日,對趙某甲家中搜查時,在臥室衣柜內(nèi)一手機盒扣押毒品疑似物12包(1大包11小包)。2016年9月19日,經(jīng)陜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在前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分別為1.02克,2.00克,8.73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的毒品13包(已收繳),電子稱1個,自封口塑料袋23個,吸管、錫紙等;2.書證:毒品收據(jù)、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證人張某某、趙某丙的證言;4.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同案李某、張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陜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渭)公(司法)鑒(理化)字【2016】1051號理化檢驗鑒定報告書;6.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手機截圖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販賣甲基苯丙胺14.65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曉第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住址:陜西省富平縣**街道**村**組,聯(lián)系電話:1890913****。
2.案卷材料4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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