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21981********,天津市人,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村**里**號,現(xiàn)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qū)**電子廠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趙某某的丈夫吳某甲(已處)因無力償還借款,通過他人找到天津市津南區(qū)雙港鎮(zhèn)居民邢某某、徐某某夫妻借款人民幣10萬元。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趙某某的丈夫吳某甲為再次借款,謊稱他人所有的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家園**號房屋系其**村**號房屋的還遷房,與被告人趙某某共同向徐某某再次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簽訂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房屋抵押合同,且倒簽合同日期為首次借款的2015年12月3日。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趙某某的丈夫吳某甲為再次借款,遂通過他人偽造上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預算結算單》1份交予徐某某,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所賣房屋并非其家庭所有的情況下仍與其丈夫吳某甲將上述房屋以人民幣70萬元的價格賣予徐某某,并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且口頭約定2個月內不能將上述所有借款償還該買賣協(xié)議隨即生效,后獲得人民幣18.6萬元的借款。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趙某某與其丈夫吳某甲因無力償還上述借款,遂謊稱買賣協(xié)議生效,并騙得邢某某、徐某某免除其人民幣38.6萬元債務,及支付的房款人民幣30萬元,后被告人趙某某與丈夫吳某甲將騙得人民幣30萬元揮霍后逃匿。
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丈夫吳某甲歸還被害人人民幣5.6萬元,共計詐騙錢款63萬元。案發(fā)后,經(jīng)被害人報警,被告人趙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身份證明、情況說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協(xié)議、收據(jù)、拆遷補償安置預結算單(平房)、銀行對賬單等書證;
2.證人吳某甲、吳某乙、保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寧某某、馮某某、趙某某、吳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邢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其所賣房屋并非其家庭所有財產(chǎn)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其丈夫騙取他人購房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永輝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津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量刑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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