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新檢二部刑訴〔2020〕5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5578,漢族,本科文化,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部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住平頂山市光明路**號院**號樓**單元**號,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2********6045,漢族,高中文化,原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中小企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建設中路北**號院**號樓**號,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3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12月13日至2014年11月18日,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中小企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擔保公司)先后以河南省盛碧源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河南億鑫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平頂山市十里畫廊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億嘉集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項城市匯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項城市億合節(jié)能門窗有限公司、河南省億嘉集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洛陽市億嘉盛世置業(yè)有限公司等為融資項目,采取自借自保的形式,聘用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為客戶經理,對外公開進行宣傳,以1-2.5%的月利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
經平頂山市明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被告人路某某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獲工資提成共計36954元,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金額350萬元,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未兌付金額568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獲工資提成共計360747.94元,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金額3706萬元,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未兌付金額1537.8萬元。
2019年8月15日,偵查人員在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建設路北**號院將路某某抓獲;2019年8月21日,偵查人員在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光明路**號院將李某某被抓獲。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路某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退繳違法所得7.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證明、借款合同等書證;
2.證人證言:安某某、劉某某等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愛玲
檢察官助理:路??洋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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