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蹇某某醉酒駕駛云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田某某)沿本區(qū)保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保岫路與永昌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xiàn)場對蹇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3mg/100ml,后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7.0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查獲經過等;2.證人田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蹇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蹇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楊麗琴
檢察官助理:王世歡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號碼:15025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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