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刑訴〔2020〕595號
被告人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821198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甘肅省慶城縣,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城縣**鎮(zhèn)**村**組**號。因猥褻他人,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車某某酒后駕駛“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號:冀******)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大羊村北口準備進村時,與村口疫情防控點執(zhí)勤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執(zhí)勤人員報警,被告人車某某被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抽血檢測,被告人車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47.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輛照片;2.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6.辨認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抽血錄像、現(xiàn)場監(jiān)控等;8.其他證明材料:查獲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取保候審期間實施違法行為受行政處罰,可以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車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于??澤
檢察官助理:楊文慧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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