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大檢一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2241990*********,漢族,大專文化,個體,戶籍地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隆湖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城市印象**號樓**單元**號。2016年12月26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24日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0時46分,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駕駛寧A****F號“寶駿”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移動公司巷道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88.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量刑時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辛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6000元,并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士新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39512****);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3.卷宗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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