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溫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
被告人辛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0320**********,漢族,中專文化,務工,籍貫河南滑縣,住焦作市**西**樓*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溫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征某甲,外號“芃”,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031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籍貫河南焦作市中站區(qū),住焦作市*區(qū)*辦*村*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溫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溫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征某甲向被告人辛某甲、蘆某甲收購成套銀行卡共計12套并提供給其上線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中,蘆某甲向征某甲提供2套本人銀行卡;辛某甲伙同成某甲(另案處理)在溫縣、沁陽兩地向張某甲、閆某甲、索某甲、索某乙、楊某甲(上述人員均另案處理)等人收購成套銀行卡共計22套,其中10套銀行卡提供給征某甲。
后征某甲未按約定向辛某甲支付報酬,遂指使辛某甲將銀行卡進行掛失并竊取卡內資金。2020年3月22日至3月23日,辛某甲指使成某甲帶領閆某甲、索某甲、索某乙、楊某甲四人以此方式竊取卡內他人資金,其中閆某甲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掛失取現(xiàn)17520元,索某甲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掛失取現(xiàn)25776.31元,索某乙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掛失取現(xiàn)23037.1元,楊某甲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掛失取現(xiàn)4163元,共計竊取卡內他人資金70496.41元。征某甲未分得贓款,辛某甲分得贓款37600元。案發(fā)后,辛某甲退出全部個人所得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蘆某甲、張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秘密竊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辛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以盜竊罪判處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建議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征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以盜竊罪判處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到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杰
檢察官助理??辛艷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甲、征某甲現(xiàn)羈押在溫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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