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陜檢一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辛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221944********,漢族,小學肄業(yè),中共黨員,觀音堂鎮(zhèn)**廠退休工人,住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qū)**鄉(xiāng)**村**家屬區(qū)**號。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辛某甲在三門峽市火車站購買罌粟種子,后種植于陜州區(qū)菜園鄉(xiāng)東凡村自己果園內(nèi),開花后鄰居辛某乙告知所種植物為罌粟,辛某甲在明知種植物為罌粟的情況下仍繼續(xù)種植,并將成熟后的罌粟果實收割存放在果園瓦盆內(nèi)。經(jīng)現(xiàn)場清點,共計740株。經(jīng)鑒定,種植物為罌粟植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清單;2.書證:被告人辛某甲戶籍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2.證人證言:證人辛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鑒定報告書、鑒定物品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辛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某甲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辛某甲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辛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辛某甲系初犯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辛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衛(wèi)??芳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谌T峽市陜州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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