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通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謝檢刑檢刑訴〔2020〕5號
被告人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3261995********,藏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qū)拉孜縣,住拉孜縣**鄉(xiāng)**村。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12月13日被謝通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1月1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謝通門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日喀則市看守所。
本案由謝通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達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6時許,被告人達某某從謝通門縣停車場內盜走一輛銀鋼牌紅色兩輪摩托車;同年12月10日3時許,被告人達某某從謝通門縣**路**區(qū)多某某家門口盜走一輛新陽光牌紅色兩輪摩托車,后將該摩托車騎回家中;同年12月12日4時許,被告人達某某從謝通門縣**路右側巷子內盜走一輛力帆牌紅色兩輪摩托車,后將該摩托車騎回家中。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達某某被謝通門縣公安局成功抓獲。經謝通門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被告人達某某所盜竊的三輛摩托車價格為人民幣8231.0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物品照片;2.書證案件來源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信、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3.證人旦某某、桑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貢某某、多某某、措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謝通門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結論認證書;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三次盜竊他人摩托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達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謝通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安輝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達某某現(xiàn)羈押于日喀則市看守所。
2.偵查案卷卷宗2冊,檢察證據材料33頁。
3.新陽光牌紅色兩輪摩托車已發(fā)還給被害人多某某,力帆牌紅色兩輪摩托車已發(fā)還給被害人措某某,銀鋼牌紅色兩輪摩托車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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