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遲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時50分許,在寶坻區(qū)八門城鎮(zhèn)楊崗村路口處,被告人遲某某等人與趙某某等人因車輛剮蹭問題發(fā)生口角并互相毆打。后被告人遲某某用腳將趙某某鼻子踢傷。經(jīng)鑒定:趙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情況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史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遲某某故意傷害他人,并致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自到案后,遲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桂云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材料1冊。
3、量刑建議4份。
4、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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