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桓檢一部刑訴〔2020〕203號
被告人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811980********,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章丘市**鎮(zhèn)**村**街**號,暫住淄博市高新開發(fā)區(qū)**花園**期**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3月25日被桓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桓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逯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時44分許,被告人逯某某醉酒駕駛魯******號小型面包車順桓臺縣果里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徐斜村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26.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證人陳某某、戴某某證言;被告人逯某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光盤二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逯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逯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逯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桓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穆華東
檢察官助理:尚維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山東省章丘市**鎮(zhèn)**村**街**號。
2.偵查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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