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蒼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車**,住蒼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8日由蒼梧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3月20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蒼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鄧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駕駛超載的桂R****0號重型自卸**車沿縣道由從嶺腳往人和方向行駛,行至蒼梧縣嶺腳鎮(zhèn)武烈路段時,與對向由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桂D****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上搭載陳某某)會車時發(fā)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受損,李某某、陳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鄧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廖海洲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蒼梧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2冊、光盤1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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