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扶檢公訴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24196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扶風縣,家住扶風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扶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扶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5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駕駛無號五征牌三輪汽車,沿扶風縣**鎮(zhèn)北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磷肥廠門口右轉彎時,車輛側翻將被害人葛某某、馮某撞倒,造成鄧某某、葛某某、馮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鑒定,葛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重傷二級,馮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輕傷一級。經(jīng)扶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認定,鄧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無證駕駛無牌證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葛某某、馮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賀某報警,鄧某某因受傷被送往醫(yī)治療,后民警前往扶風縣人民醫(yī)院調查,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立案文書、強制措施法律文書、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賀某、朱某某、侯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葛某某、馮某的陳述;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肇事車輛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鄧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扶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8691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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