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休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鄧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7241951********,漢族,不識字,無業(yè),安徽省休寧縣人,戶籍地:安徽省休寧縣**鎮(zhèn)**街**號,住安徽省休寧縣**鎮(zhèn)**路**號。鄧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休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休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鄧某某在休寧縣**鎮(zhèn)**路**號家中斷斷續(xù)續(xù)地開設麻將廳,先后購置4臺麻將機供他人以打下崗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收取每桌每場30元或40元的盤租,并提供免費茶水等服務。鄧某某獲利約3萬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鄧某某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并被現(xiàn)場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麻將機4臺。
2.休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告誡書等書證;
3.證人汪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休寧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鶯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诎不帐⌒輰幙h**鎮(zhèn)**路**號。
2.隨案移送公安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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