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鄧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831959*********,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出生地湖北省棗陽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棗陽市**鎮(zhèn)**村**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棗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 年12 月9 日18時許,被告人鄧某甲和楊某甲在鄧某乙家中吃飯喝酒,二人因為以前的矛盾發(fā)生爭吵,后鄧某甲被鄧某乙勸走。20 時許,楊某甲從鄧某乙家回家途中,路過鄧某甲家門前碰到鄧某甲的妻子彭某某,隨后與彭某某廝打,鄧某甲聽到聲音從家里出來后見狀便要動手打楊某甲,被趕來的楊某乙攔住,拉開到鄧某乙家中。鄧某甲和彭某某前往鄧某乙家,在其家門口見到黃某某,鄧某甲用扇耳光、用腳踹以及用掃把打等方式對黃某某進行毆打,致其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黃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鄧某甲家人代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傷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證;2.到案經(jīng)過、刑事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戶籍信息等書證;3.證人彭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鄧某乙等人的證言;4.棗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監(jiān)控錄像;6.被告人鄧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鄧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曹利梅
檢察官助理:張 軍
附:
1.被告人鄧某甲現(xiàn)羈押于棗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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