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市檢一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32198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德昌縣,住四川省喜德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時左右,被告人鄧某某到**西路**號**電機家電維修部,確認了老板不在之后,被告人鄧某某從門市內(nèi)依次搬出兩袋銅線從門市后鐵門離開,后被告人鄧某某乘坐一輛車牌號為川WH****白色的“黑的”將兩袋銅線運輸至西昌市機電市場,將兩袋銅線以一斤12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了收廢品店的老板張某某,共計133斤,非法獲利1600元。經(jīng)西昌市價格認證中心對盜竊的銅線進行價格認證,被盜銅線價值為199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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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起訴書8份,主要證據(jù)目錄2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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