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3626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6231971********,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住中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分別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縣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在中江縣**鎮(zhèn)**村中國電信營業(yè)廳內給手機充話費時,趁業(yè)務員李某某不備,將其放于營業(yè)廳收銀臺上的一部OPPO牌手機偷走,民警于當晚20時許在被告人鄧某某家中將其擋獲。經中江縣發(fā)改局價格認定意見認定:被盜手機價格為3495元。
案發(fā)后,手機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對被告人鄧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被害人陳述;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林
檢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住址為中江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