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二部刑訴〔2020〕2893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271985********,漢族,**文化,原系**網(wǎng)任職,戶籍在江西省**市**縣**鎮(zhèn)**街,暫住上海市**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鄧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鄧某某與江某某(另案處理)合謀,利用江某某擔任北京**集團**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任職,負責市場開拓、銷售、辦公職場的選擇、銷售目標分解落實等職務便利,在江某某受公司委托為公司租賃經(jīng)營場地時,以低價向韋某某租賃上海市**區(qū)**路**號、**號店鋪后,采用簽訂虛假陰陽合同的方式向公司虛報抬高租賃費用,并由被告人鄧某某提供銀行賬戶,從中賺取差價共計人民幣63.3萬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5月8日,江某某的家屬退賠公司大部分損失,并取得公司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趙某某的證言及**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社保記錄、在職證明、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同案關系人江某某的任職情況和職責范圍。
2.同案關系人江某某、謝某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證實被告人鄧某某與江某某合謀通過租賃店鋪賺取差價,以被告人鄧某某的妻子“謝某某”的名義簽訂陰陽合同,并以謝某某的名義辦理一張銀行卡用于收錢的情況。
3.證人韋某某的證言、銀行賬戶明細清單,證實其經(jīng)被告人鄧某某介紹,與江某某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上已標明承租方為“謝某某”,江某某欺騙其“謝某某”系公司財務,后其收到“謝某某”、“劉某某”賬戶轉(zhuǎn)賬的情況。
4.店鋪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等書證,證實被告人鄧某某、江某某以“謝某某”的名義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轉(zhuǎn)讓費40萬,兩年租金為26萬,同時又以“謝某某”的名義與房東韋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轉(zhuǎn)讓費31萬,兩年租金為18萬元的情況。
5.相關收款收據(jù),證實被告人鄧某某、江某某以“謝某某”的名義向**公司出具了三萬元押金的假收據(jù)的情況。
6.相關銀行卡交易明細、資金流向圖等書證,證實“謝某某”銀行卡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通過“劉某某”的賬戶將人民幣56.98萬元轉(zhuǎn)至江某某銀行卡賬戶的事實。
7.上海**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鄧某某、江某某二人實際侵占的具體金額。
8.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鄧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9.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調(diào)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鄧某某的身份情況。
10.被告人鄧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如實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伙同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公司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某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并建議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征詢值班律師意見書》1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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