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311972********,瑤族,群眾,初中肄業(yè),務農,戶籍所在地廣西荔浦市**鎮(zhèn)**巷**號,現住廣西荔浦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民警依法對被告人鄧某某的相關居住及場所進行搜查時,在其家中搜查出鄧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釘槍一支。經桂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槍支檢驗鑒定:送檢的在鄧某某住處扣押的1支疑似槍支能正常擊發(fā),屬火藥槍支。當天23時許,鄧某某被公安機關帶至荔浦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槍支一支;2.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賀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槍支鑒定書;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錕?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羈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冊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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