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726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戶籍所在地北川羌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鎮(zhèn)**村**寨。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川羌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北府通[2019]2號發(fā)布關于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及規(guī)定禁獵期和禁獵工具方法的通告并宣傳。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鄧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北川羌族自治縣曲山鎮(zhèn)沙壩村2組小地名“大地水溝”林中,使用獵夾等工具非法獵捕疑似“麂子”一只。后經(jīng)鑒定所獵捕動物為毛冠麂,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良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鄧某某(15882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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