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二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鄧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251972********,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鄧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鄧某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泗縣***鄉(xiāng)**村鄉(xiāng)村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村**街東頭,被泗縣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鄧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9.15mg/100ml,屬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鄧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主動到泗縣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等書證;
2.證人鄧某乙、孔某某證言;
3.被告人鄧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甲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祝育豐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鄧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住泗縣**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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